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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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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哈尔滨合同纠纷律师孟索尼娅——一起信用卡纠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2016)黑0103民初5033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

代表人张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索尼娅,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宽,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某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代理人孟索尼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徐某宽自201395日开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截至201623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64987.36元整未给付,原告自201573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截止20162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5055.15元,利息5248.22元,费用14683.99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宽未出庭,亦未答辩。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成立提供下列证据:

证据一、招商银行信用卡及车购易业务申请表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3814日与原告签订合约,申请使用原告信用卡。被告应当按照合约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等费用(根据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被告当期非现金交易应当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部偿还,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根据第三条第三款)。被告使用信用卡预借现金由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原告按月计收复利(第三条第四款)。被告可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原告。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免息。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第三条第八款)。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的百分之十,加上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的百分之百,加上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加上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加上所有的费用和利息(第三条第九款)。收费标准详见《招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证据二、持卡人账单查询一份,拟证明:被告自2013103日开始使用信用卡,截止至201623日欠款本金45055.15元,利息5248.22元,费用14683.99元,共计64987.36元。

分析原告所举证据一、证据二,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8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附《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协议约定年费普通卡(含AE绿卡)主卡每卡100元,副卡每卡50元。被告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在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原告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告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按月支付百分之五滞纳金。被告在办理此申请后使用了该卡,但未按约定在还款到期日前归还欠款,至2016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5055.15元,利息5248.22元,费用14683.99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形成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使用该卡欠原告本金、利息、费用事实清楚,原告举证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日止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消费借款本金45055.15元;

二、被告徐某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至201623日利息5248.22元;

三、被告徐某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至201623日费用14683.99元;

四、被告徐某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利息、费用(自201624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给付标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徐某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翔翔

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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