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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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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4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33号。
代表人李某,男,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迪,女,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骉,已死亡。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与被告孔某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孔某骉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孔某骉为购房向原告借款28万元,借款期限30年,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计收罚息,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被告以其所购房产为上述借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74319.08元及利息、罚息,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要求以其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以孔某骉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孔某骉在原告起诉前已死亡,故不能成为本案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西桥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桂梅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人民陪审员 王启迪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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