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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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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员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很多快递员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每天定时按规定到快递公司领取其所负责区域的快递并送达下去。报酬为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支付若干元,但没有保底工资。这种情形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每送达一件快递。公司支付若干元,没有保底工资。也就是快递员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没有完成则没有,尤其在快递员自备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这两点看来,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中观点认为,即便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件计算,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用人单位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就自备交通工具(实践中多为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并没有自主权。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的快递送达,这一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以件记还是以时间计,只是工作报酬的计算方式,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因此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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