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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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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在现代城市中,出租车与公共汽车一样,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中十分重要的交通工具。出租车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必须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取得相应的牌照后,才可以开展出租车运营。实践中,出租车运营的主体一般是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作为一份工作,与其它普通工作相比,有不少较为特殊的职业特点,例如劳动场所的不固定性、劳动时间的机动性和劳动效益的明显差异性。因此长期以来,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以缴纳固定金额的 “份钱”、余额为其报酬的方式形成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出租公司与出租汽车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类是出租车属于司机自有,挂靠在出租汽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以公司的名义运营;另一类出租汽车是企业的,招聘员工承包运营。

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对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的争议即属于劳动争议;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了承包合同,那么双方的行为便属于承包合同争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即便他们之间签订了承包合同,那也应视为只是一种报酬计算方式,双方的关系仍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规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出租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从管理视角分析,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出租车司机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所以出租汽车司机和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

由于出租车司机个人并不具有营业权,只有出租汽车公司才有运营权,不论出租汽车司机自己带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经营,还是出租汽车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承包给出租汽车司机自己经营,出租汽车公司都负有经营管理权,并且要对出租汽车司机的日常运营实施管理。

综上所述,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所以,他们之间的纠纷应该属于劳动争议。


出自:摘录王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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