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15124561555@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电话录音也成为法庭上审判的重要物证之一。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电话录音都可以作为呈堂证供,必须满足一些要求才行。具体是满足哪些要求才能成为合法证据呢?今天就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即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长按二维码,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进行关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9A1208,1209室 联系电话:14798000888
Copyright © 2016 www. lyt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