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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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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十二、取消【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刑罚。意味着金融诈骗类犯罪今后都无死刑刑罚。
十三、将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改后,第一款新增“他人”意味猥亵罪的行为对象不仅指女性,还包含男性,
第二款新增“其他恶劣情节”起兜底作用,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加重情节。
与强奸罪的规定不同,强制猥亵、侮辱罪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强制猥亵、侮辱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原则上成立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种罪处罚。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修改第二款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属于法律拟制情形,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其中杀害行为独立于绑架行为,包括绑架既遂后故意杀害被帮家人和着手绑架后既随前杀害被帮家人的。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结合犯,其结果仅指重伤或者死亡,如果结果伤害是轻伤则绑架罪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数罪并罚。刑罚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相较于2011年《刑法》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系减轻了量刑
十五、将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修改前2011年《刑法》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后加重了处罚量刑
十六、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的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十七、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2011年刑法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一切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在第一款第二款加重了量刑
十八、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三款增加: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十九、新增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九在260条第三款增加“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增加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此罪主体不仅含有被虐待者的家庭成员,还包括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保姆、护工
二十、将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修改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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