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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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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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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警察曲玉权死亡案”被告王某兰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兰家属委托指派我作为王某兰的辩护人,辩护人首先对受害人曲警官在工作中表现出的克制坚持表达敬意!更对他的死亡感到深深惋惜!在此也向曲警官的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死者已矣,生者如斯,我们愿竭力为曲警官遗属的生活保障尽一份绵薄之力!我们每位律师也将严格恪守职业道德,力求通过我们的辩护,法律给予几名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使本案达到最佳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以彰显法制的公平公正!现就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王某兰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1、被告人王某兰无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撕扯升级的原因是受害人一直阻拦几被告离开

   公诉机关提交的视频资料反映出被告人王某兰对被害人的行为仅限于撕扯手臂、衣服等行为,被告人撕扯被害人的目的是阻止将丁景阳带走,从视频资料可以看到,丁景阳离开很远,几人便有离开之意,曲玉权对李振东喊:都不让他们走!并阻止几人离开,于是,双方继续进行撕扯,整个过程无殴打情节。被告人王某兰的行为性质属于一般争执过程中旨在阻止他人的轻微行为,这与意图造成他人身体器官损伤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将所有的“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正如张明楷所言:“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不等同于刑法上的故意。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由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王某兰因醉酒已丧失部分行为能力,并未直接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损伤

   经过庭审质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王某兰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了直接故意的暴力伤害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仅限于轻微的撕扯、拉拽。王某兰当时已严重醉酒,视频显示,稍有外力作用,王某兰便会摔倒,案发过程摔倒次数多达7、8次,入看守所时腿部有摔倒导致的严重外伤,视频鉴定意见称:“被告人王某兰用脚2次踢曲玉权腿部,用手2次抓左面部,2次抓衣领,多次撕扯、推搡”。一个因醉酒丧失部份行为能力的人,是勉强在完成这些动作,已不具备任何攻击力,关于抓面部的结论,在质证过程中已论证,画面看系抓衣领的手经过面部,曲玉权面部并无抓痕。其尸体检验鉴定书所显示的被害人伤情,均非被告人及王某兰的行为导致。王某兰实施的行为力度小、幅度轻,接触部位并非人体器官,主要系裤脚,衣领等部位,客观上未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受害人身体损伤。如其主观上具有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完全可趁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时,进一步实施攻击行为,几被告存在实施伤害的更大空间,但均未主动攻击实施侵害行为,仅限于阻止被害人将丁景阳带走,故不能认定几被告人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指控王某兰等几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缺乏主客观要件。

二、被害人的死亡属多因一果,撕扯行为仅为死亡发生的诱因,定罪量刑应有别于直接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如按控方的结果论认定本案性质,几被告人便不构成伤害罪。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表明:“曲玉权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由于被人厮打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剧烈活动等因素引起的冠心病急性发做死亡。”鉴定意见显示,被告人直接造成受害人伤害的结果是表皮伤,即便是轻伤二级也未达到,故按控方的理论,几被告不够成伤害罪。

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即被害人的特异体质是死亡的内在直接原因。撕扯行为只是诱因,将诱因的危害行为独立作为重罪处罚,显然会导致罪刑失衡,此类情形在定罪时,应明显区别于行为人直接实施严重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重要器官损伤,继而产生死亡后果的故意伤害行为。对二者不加区分,就会出现严重暴力致人死亡与轻微撕扯诱发自身疾病死亡,同罪同刑的不公结果。因此,本案必须有别于伤害罪,才可有适当的量刑。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对被告人王某兰来讲,不是其追求或放任的结果,是明显超出其认识范围的过失行为。

三、被告人王某兰对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仅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要件。

    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其包含认识、控制两个阶段,即行为人首先要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就本案而言,无论从被告人王某兰的认知能力,还是从一般人的认知角度出发,在无任何客观外在表象能够反映被害人患有冠心病这一事实的前提下,无法要求被告人对其实施的撕扯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有充分认知。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出现,只能用意外事件或者过失进行评价,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受害人不是身体孱弱的普通民众,而是一名体质及体能均优于普通人的人民警察,几被告人不可能预见到一个能做外勤的警务人员,会患有如此严重的心脏疾病。故对被告人无法预见的结果,其显然只能承担过失责任,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量刑更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本案也备受法学界关注,在庭前辩护人多次邀请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及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知名刑法学教授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我们也搜集了全国类似案例30余件,均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本案受害人系执勤民警,备受公众瞩目,客观的定罪量刑,也更能体现司法公正。

被告人王某兰与其他被告人撕扯被害人的目的很明确:不想丁景阳在大年夜因为与人争吵便被带到派出所,王某兰当时严重醉酒,从身体力量、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因素,都不可能让被告人作出严重故意伤害的行为。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使其产生了要求被告人承担避免因其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的注意义务。无损害结果发生,被告人的行为仅可评价为妨害公务,一旦危害结果发生,因其违反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犯罪。从本案情况分析,被告人王某兰在阻止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损伤,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未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因情绪激动等因素,促发原有疾病发作而死亡,所以被告人王某兰仅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 

四、对王某兰量刑的意见(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

    1、坦白  被告人王某兰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模糊感知到的全部事实,庭审中也表示记不清的以现场视频资料为其行为依据,应认定王某兰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应在基准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2、偶犯、初犯  被告人王某兰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是一个努力工作,充满正义感的好姑娘,目前尚未结婚生子,美好到人生才刚刚开始,在家多病的母亲也多由她照顾,其自立自强,未来准备担当更多的家庭责任。本案起因也是由于她诚恳劝慰弟弟,她的正能量不被接受,引起争执,一次家人的新年聚会,一次严重醉酒,让她美好的人生跌入低谷,她事业蓝图,对未来生活的憧憬戛然而止,对于这样承担家庭责任的偶犯初犯,回归社会及家庭,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请求法庭给予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积极赔偿  

   被告人王某兰在认罪、悔罪的同时,也同意在其能够承担的范围内积极赔偿,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由于被害人系人民警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件结果更能考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底线,对曲玉权的牺牲辩护人也深表惋惜,然而感性必须通过理性的过滤,才能成为公正的审判!恳请合议庭依法查明事实,公正的定罪量刑。相信曲警官也不希望法律以狭隘的报复原则对被告人加重刑罚!让生者得到公正审判,是告慰亡者的最好方式。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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