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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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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昭权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照权本次一审的辩护人,以下我将围绕控方证据谈王昭权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案件来源与利益相关
2015年5月13日,泰来县刑事侦查大队(杨东等两人)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当年泰来县公安局并未对此案的破获发放悬赏。2003年崔殿全有两份证言材料,称借灯光看了,没看清是谁。
2018年泰来县公安局姜卓辉证言及泰来县公安局文件证实,2013年泰来县公安局对本案提供线索及办案人员各奖励10万元。崔殿权此时称看到的是王兆权。崔殿全在案件宣告破获前便以各种理由向姜卓辉借取经费5万元,崔殿全可获奖利10万元,其举报线索的行为或与利益相关。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提供线索有奖对举报背景。
二、从审讯录像看,侦查机关使用了胁迫等非常手段,所取得的口供及重复供述应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王昭权及高淑春均称,他们被带回公安局是凌晨4点,被分别看押,他两天多未吃饭也未喝水,身体状况极差,因两人均不承认杀人,侦查机关找测谎专家测谎,对王兆权问几个问题后便坚决称是他干的,仍不给水喝,他心理时时记挂罹患高血压的妻子,如妻子也遭受同他一样的待遇,肯定会丢命,这种变相的折磨已超出了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在此状态下,他被带至审讯室。审讯录像中看到,多名侦查人员围着王兆权,有两人呵斥着将其腰带解下,将其手臂后背,用一条皮带反绑在椅子上。王兆权本能的喊疼,但办案人员仍继续绑,并呵斥:老实点,这会还管你胳膊不胳膊,目前王照权的右臂已无法伸直。录像画面中,一侦查人员高声威胁:我告诉你,我们不想祸害你,你不交代把你姑娘也抓起来,王昭权爱护子女,深知妻子罹患高血压,随时有生命危险,他自己对精神及肉体已达到忍耐极限,第一次询问时间从八点多至凌晨三点多,王昭权称其虚弱、恶心、头晕,已经极度不适,他们让怎么说我就怎么说,笔录根本也没细看,就签字了,第二次审讯录像的关键部分,只有影像没有声音,辩护人曾质疑,音频是否被人为损坏。没有音频的录像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翻动原始卷宗,说一句,抬头王昭权再说一句。但过于细致的细枝末节,反而缺乏真实性。
依据最高院对案例的批复,王昭权的重复供述也应最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请求法庭结合有奖办案的背景,严格审查王兆权供述的客观真实性。
三、王照权无杀人动机
因被经常辱骂他人的老妇人辱骂,便产生杀人动机,依据不足。证据显示,被告人与薄老太吵架的事实,除崔殿权外,无人知道二人吵架,市场管理所工作人员根本不知,可见这只是一次微不足道的轻微争吵,王兆权曾与一驮鱼人在市场发生争执,不仅被咒骂全家,后背还被此人砍过一刀,应赔偿1500元,没有全赔,便不了了之。说明王兆权是个心胸宽广的人,被砍又拒赔都没有报复,受辱骂便杀人,且杀一家四口,不符合常理。
四、 对案件证据的分析
1、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侦查机关当年没有提取到嫌疑人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血迹等可做同一性认定的样本,案件宣告侦破后,未找到王兆权供述的犯罪工具,账本等客观证据,支撑案件事实的仅有王昭权供述及其他间接证言,并无客观证据相印证。
2、本案仅有的间接言词证据的关键细节,存在诸多矛盾
能够佐证的间接证据均与王兆权的供述存在矛盾或不符。本案原始证人证言中涉及杀人情节的间接证人有六人,崔殿全、高淑春、王磊及证人徐英斌、陆洋、陆俊鹏,六人的证言均不能与王昭权供述相印证,具体如下:
(1)王磊证言:薄亚娜遇害时,证人王磊正与其通话,证人王磊与王昭权在这部分情节不符,王磊通过电话听到:“薄说,你咋还没走呢?一本地声音男子说:我等你爸,你爸咋还没回来?薄说:你进来等吧,别在门口站着,该男子说:我就在门口等吧!薄说你就进来等吧,挺冷的!他听到异常声响,薄说,哥你饶了我吧,” 证人误认为是薄亚娜在跟他哥吵架”。王昭权,第一次笔录中供述,薄亚娜说:你怎么又回来了?我说,回你家再呆一会,薄说你不是刚出去吗?怎么又回来了?我说,你爸他们没回来呀?薄说,不是做衣服去了吗?我说,啊,那我走吧,这段对话完全不吻合。他打薄亚娜头部,薄说:你饶了我吧,在第三次供述的笔录中,变成:哥你饶了我吧。按王昭权供述,他第一次进薄家时,薄洪印让薄亚娜称呼他“王舅。真的是王兆权作案,薄亚娜应该喊王舅或舅,你饶了我吧!而不应喊,哥你饶了我吧。
(2)王昭权的供述与其妻子高淑春的证言不能印证
高淑春的证言,是在被羁押期间取得,且证言反复很大,高淑春做完笔录便被送至医院,此间取得证词,表面看与王昭权供述吻合,但在一些关键细节上不符,高树春曾在笔录中坚决的说王兆权在家里吃完饭出去的,又说中间回来一趟出去的,又说记错了,在其怎样听样王兆权说起杀人这件事的描述上也不能完全印证。
(3)王昭权供述与崔殿全供述存在严重矛盾。关于争吵时间、次数崔殿全称王昭权与老薄太太发生两次争吵,是在中午和9点多。王昭权供述和老薄太太只有一次争吵,是在早上,市场管理所还没上班。关于争吵原因:崔殿全称是老薄太太借给王昭权钱,因为利息的事发生争吵。王昭权称:因为老薄太太摆放东西碍事,发生争执,老太太骂他了。关于动机之说:崔称,王兆权是因借款欠利息产生杀人动机,如果说仅因一次被骂王昭权便杀人,恐怕崔殿全也不能信服。王昭权的动机之说是因为骂他女儿,便产生杀人动机。此外,崔殿全的证言10年前和10年后发生变化。其2003原始笔录称,在老薄家灰池子旁看到一人,好像在解手;挺胖,身高175以上,穿深色衣服,没看清是谁。还一一介绍了薄家老太太跟所有卖鸡的都吵过架,搅黄了薄亚娜处的很多个男朋友,听博老太太儿媳妇说,案发前又与人吵架等。从其叙述看,当年并未确认那晚看到的是谁。2013年崔殿全的证言变成:当年在薄家胡同看见的那个人“着深色棉袄”、“驼背”及“见到我扭过头”,仔细回忆这个人长的像王昭权;我和姜卓辉闲聊,告诉他当年我看见那个人是王昭权。前后证言完全不符。
(4)证人徐英斌、陆洋、陆俊鹏三人,系一家人,当年的笔录均很肯定的称受害人提到去她家的人叫“王次然”,当这个名字成为案件疑点之后,证人翻证,陆俊鹏称,当年他不说出个名字警察不让他走,他就说了这个,其实当时没听清。可陆俊鹏当年才14岁,应该是个孩子,童言最真,他当年的笔录应该更具有真实性。且当年的办案人并未证实陆俊鹏所述情况属实。
上述间接证据无法完全佐证王兆权的供述,在没有其他物证支撑的情况下,起诉的证据体系,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力。
五、关于辨认笔录
对案发现场物品辨认时,已无原物,辨认对象均为现场勘查时所拍摄的图片截图,时隔十年,即使真的曾看到过原物,10年后再辨认也很难辨出,何况仅图片截图。王兆权称辩认是办案人提示完成的,例如:对薄亚娜穿的鞋子辨认时,王兆权说是拖鞋,办案人称是旅游鞋;辨认小灵通颜色时,也是经过提示,同时,王兆权在场,亲历辨认笔录家属签字有由他人代替的情况。可见,辨认笔录的程序及真实性均存在问题。
六、 除上述证据均不确实外,案件的补侦仍未排除合理怀疑
疑点之一:关于脚印的尺码
侦查机关取得当年足迹鉴定专家的一份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用以否定当年确定嫌疑人所穿鞋码为41-42号,这份记录不具备刑法证据的证明力。而当年王兆权因身高鞋码不符,被排除嫌疑是不争的事实,公诉方不否认当年排除王昭权嫌疑的原因。
疑点之二:现场大量烟头并非王昭权留下,薄家人不吸烟,烟头是谁留下的,没有提取,留样,无法对比
在原始勘验现场过程中,案发现场扔有烟头,侦查机关在训问王兆权及询问王兆权家人时,反复追问其是否吸烟,但其本人及家人均证实王兆权并不吸烟,公诉机关称,因被害人家里脏乱,就会有烟头,当年没有做DNA,言外之意是烟头一定不是凶手扔的,然而,被害人一家人均不吸烟,案发当天没有证据显示还有其它人到过受害人家里,烟头是真凶第一次到被害人家中长时间逗留时吸烟留下的可能性最大,侦查过程中没有将真凶吸烟的可能性排除,这一特征与王照权严重不符。
疑点之三:被告人案发五年后才搬离泰来
被告人在案发后的五年内一直居住于泰来县,案发当天及第二天均在市场正常出摊营业,此后也一直正常营业多年,直至五年后小女儿考上大学才搬离泰来县,完全是正常的家庭迁移,没有任何异常。
疑点之四:抢劫杀人可能性未排除
卷内证据显示,被害人家中的现金被抢,室内被翻动,不能排除是凶手图财害命者,在抢劫杀人时,薄家二老赶回敲门,为灭口,又将二老杀害。
六、在有重大嫌疑,但无确实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以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被告人无罪
原始侦查资料显示的凶手特征是:可能吸烟,鞋码为41-12码,薄亚娜叫他哥而不是舅,可能为图财或毁灭借款证据。这些情形与被告人的情况完全不符,被告人供述的作案工具等物证无一找到。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每起错案的起诉书及判决书中均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字样,正因如此,为慎用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一款做出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为慎用死刑,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个定案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事实,证据与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4、认定案件事实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辩护人认为,起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未排除合理怀疑,案件的起因不符合经验法则,请求法庭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推定被告人王照权无罪。
辩 护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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