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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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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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对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不服?

    当事故认定书作出时,双方当事人应先签字并将认定书取回,有的当事人认为在事故认定书上不签字,不取回,或者说置之不理,事故认定书对其就不产生效力,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当事人收到此事故认定书,应先认真查阅,若不服应在3日或10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应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此事故认定,可以查看事故现场附近商铺或私人摄像头,这是能推翻事故认定最有力证据。

    若最终复核没有成功,可在庭审时,向法官示明,并将录像等证据提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法庭可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此事故认定书证明力综合审查,必要时可向法庭提交相关案例,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

    法理: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必须进行的前置程序,其目的是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比如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否涉嫌交通肇事罪)提供依据,而不是为了解决民事赔偿纠纷。因此,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证据一种,当然可依据证据三性来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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