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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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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非因工死亡作出明确定义。具体来说非因工死亡范围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所列工伤情形予以确定,即工伤以外原因导致死亡的,属于非因工死亡。《工伤保险条例》将自杀行为排除在工伤情形之外,由此可以推知,自杀属于非因工死亡。职工死亡,已经给其家庭带来重大伤害,《工伤保险条例》已对职工自杀行为作出了惩处,使其遗属不能享受因工死亡待遇,不应再将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情形之外,使其遗属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自杀是可以适用非因工死亡待遇的:
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列明: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对本溪市劳动局函复辽劳函字(2000)12号: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2008年12月29日对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函复(粤劳社函(2008)2061号)中这样表述:《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违法犯罪致非因工负伤死亡时不适用非因工死亡待遇,且职工死亡抚恤制度设立之目的为安抚和救济与死者具有抚养关系的生者,而不是对死者的行为进行评价”。另外,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案件中认定,吸毒死亡的属于非因工死亡,应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因非法犯罪导致死亡都可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那么自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不应该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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