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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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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商、渠道商为何要给手机预装应用软件?
“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一般指手机出厂自带,或第三方通过刷机渠道预装到手机当中,且消费者购买到该手机后无法自行删除的应用软件,这种应用软件不是手机运行必需的系统软件。手机预装应用软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手机厂商自有的应用软件商店、云服务、游戏、娱乐、管理工具等;二是外围第三方应用软件商找到手机厂商、渠道商合作,将自己的应用软件预装到品牌手机中。
为何要给手机预装不必要的应用软件?对消费者有何影响?一方面,由于手机价格战越来越激烈,不少厂商、渠道商以微利或者亏本的价格卖手机,但通过预装应用软件,像装载厂商的应用软件商店,只要消费者在该商店消费,这种软件就可以成为厂商、渠道商的一个收入来源。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软件商而言,通过与知名品牌手机合作,可以达到推广自己软件的目的。并且,软件商向手机厂商支付一定费用,手机厂商也可从软件推广中获利。随着手机市场的蓬勃发展,手机预装软件已渐渐成为用户体验的最大威胁。根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显示,智能手机中预装的内置软件占用大量手机内存,影响运行速度,还偷用手机流量,给消费者带来资费损失。
二、对预装行为该如何定性?
1、给手机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是否侵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知情权,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选择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除此而外,消费者还有在享有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预装应用软件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其预装软件无法自行删除,无操作情况下产生流量消耗等,均属于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除消费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其他类似软件的经营者,也有权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这部分要求可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救济措施存在竞合问题,此时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更为有利。但是,作为其他类似软件的经营者,则有权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5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前所述,预装的应用软件并非手机必需的系统软件,在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购买或者下载的情况下,预装应用软件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且这些应用软件不能自行删除,有些应用软件在无操作的情况下还产生流量消耗,则手机所属公司如果属于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那么政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启动反垄断调查,构成垄断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手机预装应用软件行为侵犯了谁的权利?
消费者认为,手机制造商完全漠视了处在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无法自主选择删除预装软件,所以根据《消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表示:“手机预装软件的现象现在比较普遍,我认为,除保持手机功能的系统软件之外,任何第三方软件都应当可卸载,并在出售给消费者时应当进行明确的告知。否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手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他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手机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同时,如果预装软件增加了消费者的费用或者泄露了消费者的隐私,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手机预装软件问题,消费者关注的有两个焦点,一是无法卸载的问题;二是涉嫌侵犯隐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实际是涉及到《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手机预装软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手机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交付手机给消费者时,应该表述清楚,手机的说明书中也应有所体现。如果制造商和销售者既没有事先表述清楚,说明书上也没有明确记载,那么,手机制造商和销售者应承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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