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常用法规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电话号码:0451-51907555
手机号码:14798000888
邮箱地址:liyitonglawyer@163.com
执业证号:12301200211404535
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盟科视界9A12层
“合同”是合作伙伴相互约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重要凭证。完美的合同可谓是商业合作的载体,有效利润的基础。 可往往大家都注重于合同的订立忽视了合同的解除事由。
就相关案例,简要分析下合同解除中的几大要点。
一、违约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获支持。
裁判要旨:1、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2、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XY公司诉冯某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可包括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和第113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5)民提字第162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与红河东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晟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三、合同通知解除,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三、一方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实际并无解除权,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不适用解除异议期的规定,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裁判要旨: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异议期的规定必须予以限缩解释,即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合同解除或抵销债务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参考案例:广州市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气体厂有限公司、广州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75号。
五、对方违约后,守约方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行为的,解除权消灭。
裁判要旨:在提起诉讼前,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违约方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免除合同义务的,有违诚信原则,解除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六、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下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七、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主张合同已解除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且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该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参考案例: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简阳三岔湖旅游快速通道投资有限公司等及成都星展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
八、合同履行殆尽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其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但是,在合同履行殆尽的情况下,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参考案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北京京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座合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川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81号9A1208,1209室 联系电话:14798000888
Copyright © 2016 www. lyt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