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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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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酒桌上签字担保,酒醒后悔之晚矣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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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出借人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是不少担保人并不清楚借款担保中存在的风险,大多数保证人只在借条上签字,但并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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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的一个晚上,马华应朋友张鑫之约一起喝酒,席间,张鑫以种植红枣资金紧缺为由让马华为其借款作担保,并允诺事成之后给予其500元好处。马华欣然同意,酒桌上,马华和张鑫以及出借人就借款、担保事宜拟定了协议。马华为张鑫借款5万元提供担保。为庆祝合作成功,3人多喝了几杯,酒后马华与张鑫分别在保证人和借款人处签了字。

第二天,醒酒后的马华向张鑫和出借人讲明不愿为这笔借款作担保,谁知张鑫的电话无法接通,出借人直接表明,“要不是有人做担保,我说什么也不会把钱借出去的,现在钱已经打到张鑫的银行卡。你如果反悔就把钱还给我,这事也算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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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华悔恨不该为了一时贪念,让自己卷进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酒后丧失自控能力所签的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因此,该保证协议不成立也当然无效。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马华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马华为张鑫向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虽然是酒后,但仍清醒,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根据合同法规定,这份担保应属有效,马华理应承担担保责任。

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诚信度和偿还能力,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初衷是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顺利实现,但如果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规避风险,可能会招致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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