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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 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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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债务人死亡,就“人死债清”了吗?

——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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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文兴向谭天借款4000元,双方约定季度利息为750。3月中旬的时候,文兴意外死亡,其儿子向公安局申报了文兴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谭天事后多次与文兴的妻子、子女沟通,要求归还借款,但是都没有结果。于是谭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文兴的妻子、子女在继承文兴遗产价值限额范围内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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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谭天出具了借条原件,定期存单取款单据,见证人的证言等来证明文兴确实向谭文借款4000元,并写下借条。而文兴的妻子、子女认为自己对借款一事不知情,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也无法确认借条是否为文兴亲笔书写,无法证明文兴是否收到涉案借款,请求法院驳回谭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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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文出具的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与文某兴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文兴妻子、子女的继承权从文某兴意外死亡后开始,原告谌某在与文某兴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其继承人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在继承文某兴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案涉债务借款本40,000元及利息3,000元符合继承法规定,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以及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若有继承,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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