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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易桐律师,民革党员,从业近20年,2009年创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哈尔滨市优秀律师,曾获黑龙江省杰出法学人物、南岗区普法先进个人等殊荣,现任黑龙江省金融法协会常务理事、黑龙江律师协会刑事辩... 详细>>
律师姓名:李易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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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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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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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保护了我们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有这么几类人,明明也是“员工”,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一、退休返聘人员
李同是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会计,他退休半年后,公司因为业务上的需要决定返聘李同。工作三年以后,主管告知他被辞退了。李同认为自己在返聘期间表现良好,尽职尽责,任劳任怨,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公司无缘无故辞退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给付补偿金。
对此公司表示,辞退李同是因为双方签署的合同已经到期,而公司之所以解除合同,还因为李同违反了公司规定。法院同样以李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已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为由,驳回了李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
返聘的人员在退休之后,他们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就已经被终止了,而之后签署的合同都是属于劳务合同,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二、家政服务人员
徐梅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梅需工作六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六个月后,徐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起诉到法院,但法院没有支持徐梅的诉讼请求。
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徐梅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而我国大部分的家政服务人员,从雇主来说,基本上都是个人。
三、兼职的学生
小李为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小李以教育培训机构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教育培训机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结果是,小李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被仲裁机构及法院采信,索要二倍工资也未获得支持。
现在很多大学生在上学的期间都会勤工俭学,会选择兼职这种方式来获取收入。由于学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学生实习和见习,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四、协议承包人员
刘森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了从2015至2018年刘森负责该公司的保洁工作,2018年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并未与刘森续签该协议。刘森因此想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并且要求该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双方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关系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或者劳力完成工作,由定作人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承担关系强调的是工作的完成状态。
因此,刘某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律师指导:
对于上述这四类情况而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可以以侵权、合同违约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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